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境内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和《山丹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县长城保护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县境内长城两侧50米保护范围(以长城墙体及依附于墙体的敌台、马面、关堡和相关遗存的墙基外缘为基线向两侧各扩50米)。
二、县文体广旅局(文物局)负责县境内长城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环保、园区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县境内长城沿线清泉、东乐、位奇、陈户、老军5个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长城保护整治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长城本体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
(四)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堆放垃圾、修建坟墓、建圈牧羊、搭建各种临时窝棚等活动;
(二)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历史形成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居住的群众对居住区内的长城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的一切行为,人为造成新的破坏。各乡镇、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举报-,-)。县文体广旅局(文物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对不听劝阻仍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给予处罚。在整治长城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对阻碍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山丹县人民政府
年6月15日
来源:今日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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