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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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

发布时间:2016-3-10 14:16:48   点击数:

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参照有关稿酬标准支付原告稿费96万元

原告认为,因八达岭门票发行量巨大,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后,旅游者将该门票作为纪念品珍藏,严重影响了原告出版的长城画册及明信片的销售,造成原告自费出版、印刷的大量画册和明信片滞销和积压,损失巨大

中国法院网讯 (马骏、佟姝)日前,原北京出版社副编审、摄影家胡维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北京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摄影作品《八达岭春天》的著作权

原告胡维标在诉状中称,原告是中国著名摄影家,是摄影作品《八达岭春天》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先后在八达岭长城横条64开软纸门票及磁卡八达岭长城旅游攻略门票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并且在侵权时还故意将图片左右做反,歪曲了作品的艺术意境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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